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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犯肖像权案-陈某诉广州长*集团有限公司
更新时间:15-11-25

客 户:陈某
性质:个人
对方当事人:广州长*集团有限公司野生动物世界分公司(简称“长*公司”)
承办律师:广东向日葵律师事务所 蒋文彪 荀彦玲(实习律师)
服 务:民事诉讼 肖像权 代理
时 间: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
案件背景
2006年夏天,陈某带幼儿园两幼儿去长*公司野生动物园游玩。
长*公司未经陈某及两幼儿监护人同意,拍摄了陈某及两幼儿游玩的情景照片,制作成广告牌,置于长*公司野生动物园内进行商业宣传;同时,制作做成宣传画册向游客派发。
2012年底,陈某朋友去长*公司游玩,发觉此事,告知陈某;陈某才知悉其肖像权被长*公司侵害。陈某对长*公司未经自己同意擅自使用自己肖像权一事感到很气愤和困扰。
2013年5月,陈某委托律师发函给长*公司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,赔偿损失。
收到律师函之后,长*公司撤销了广告牌及宣传画册;关于赔偿事宜,双方分歧太大,无法达成一致。
2013年6月,陈某向广州市番禺区法院提起诉讼。
陈某的困惑
1)如何收集、固定长*公司侵权的证据;
2)长*公司能否赔偿。
陈某的要求
1)长*公司在南方日报或广州日报公开道歉;
2)赔偿。
案件的关键
1)如何收集、固定长*公司侵权的证据;
2)如何争取协商解决,并为陈某争取高于心里预期的赔偿。
律师的观点
1)长*公司侵犯陈某肖像权的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;
2)长*公司侵犯陈某肖像权的情节严重,长达七年,依法应当给予适当赔偿;
3)必须马上收集、固定正在侵权的证据;
4)争取协商解决。
解决方案及措施
1)委托公证部门到长*公司,现场公证侵权广告牌;
2)委托律师向长*公司发律师函,试探长*公司态度,争取协商解决;
3)提起诉讼,在诉讼请求中,一定要长*公司登报公开赔礼道歉;
4)边诉边谈,以诉促谈,,谈不妥则要求法院依法判决。
律师介入效果及分析
1)收集、保全了长*公司侵权的证据,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保证;
2)收到律师函之后,长*公司撤销了广告牌及宣传画册;
3)长*公司愿意和解,因赔偿数额未达到心里预期,陈某不愿接受;
4)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,判决长*公司赔偿陈某精神损失费,并书面道歉。
评 价:
1)孙子曰:“先为不可胜,以待敌之可胜”,“不可胜在己,可胜在敌”。意思是,先创造自己不能被敌人战胜的条件,以等待时机,战胜敌人;创造不能为敌人战胜的条件,在于自己;敌人是否有漏洞、有弱点、为我方有机可乘,则在于敌人情况的变化。
2)诉讼犹如打仗,如何收集对自己有利、对对方不利的证据,如何抓住对方的把柄和漏洞,往往决定了案件的胜败。
3)本案在诉前及时收集和保全了长*公司侵权的证据,从而,为案件的胜诉创造了根本的前提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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